商标管理进入合理使用阶段,抢注商标的公司再申请商标直接被驳回

阅读:1731 2020-11-03 16:48:49 来源:搜狐

导读

以前有一种生意叫做,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注册”行为。这些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和公众资源。在新商标法的实施下,国知局对于“囤积商标”的行为, 已经开始了严厉打击,今日就分享一些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关于第4107263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2020年04月27日

案例二

关于第41551295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影视作品名称、综艺节目名称、茶叶品种名称等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2020年04月27日

案例三

关于第403473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主播或淘宝网红名称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2020年04月26日

案例四

关于第4274864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上海正润服饰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009904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390/1402期《商标公告》)

你除申请该件商标外,同时申请了“迪奥恤”、“VICTORIA GUQI 维多利古琦”等商标,此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另,申请人涉嫌变造营业执照,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2020年05月09日

案例五

关于第40450382号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电商名称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2020年04月26日

总结:案例一是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该申请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没有进行近似审查就直接驳回了!案例二申请公司虽然仅仅申请了80多件商标,但因为大量申请注册与影视作品名称、综艺节目名称、茶叶品种名称等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也是直接驳回。案例三是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主播或淘宝网红名称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案例四是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另,申请人涉嫌变造营业执照,被驳回。案例五是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电商名称相同或近似标志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从上面的五个案例明显看出我们国家商标领域的拨乱反正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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