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餐馆被广州一公司起诉 原告:它商标侵权 被告:它在炒作

阅读:1700 2020-10-29 16:18:32 来源:华西都市报

商标出不出名与商标侵权,到底有没有关系?如果一个公司的商标被侵权,侵权者却认为本身商标就没啥影响力,该如何处理?

10月27日,成都高新法院就公开审理宣判一起由原告广州聚某轩餐饮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高新区“鲍马爷”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突出使用“鲍马爷”字样,并赔偿广州聚某轩餐饮有限公司损失55 000元。

冒用我的商标

还说我不行?

记者在现场获悉,原告广州聚某轩餐饮有限公司股东,在1991年开始经营餐饮店并使用“表哥好味鹅”字号,持续经营餐饮20多年,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声誉。

2018年 12月,原告所有门店正式全面使用“鲍马爷”字号,在其菜单、门内外装饰、广告、微信公众号中均使用“鲍马爷”字号。

2019 年 3 月 7日申请该商标,2019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号36698092 “鲍马爷”注册商标。

而被告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29日,注册企业名称为“高新区鲍马爷餐饮店”,经营餐饮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内外、招牌、菜单、广告、微信公众号均突出使用“鲍马爷”字号。

原告认为,其“鲍马爷”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多位明星名人曾到原告门店就餐,并获得各大主流美食平台的荣誉,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各项费用共30余万元。

争议:

起诉我莫非是为了炒作?

在庭审现场,作为被告的高新区“鲍马爷”餐饮店认为,“鲍马爷”三个字并不具备知名度,且在全国也没有广泛知名度,没有产生全国性的影响力。

而高新区“鲍马爷”的商标中,简体字设计里面加了圆圈图案,属于自有标识设计,不存在冒用,且都是经过工商注册的,“在不少平台上都有标识单独使用的宣传,不存在突出使用鲍马爷的商标,并不会产生实质影响。”

高新区这家“鲍马爷”餐饮店觉得,它们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恶意,注册时间不一样,也并不清楚鲍马爷是注册商标或是驰名商标。

记者注意到,被告辩护律师提出理由说,它们又没获利,只是一家小饭店,店面反而比原告的干净,因此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高达30万元的索赔和律师费4万元等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更像是原告博出位炒作!”

法院:

构成侵权事实 判赔5.5万元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是第366980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被告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鲍马爷”字样,其目的是为了将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区别开来,属于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

被告在餐饮服务中使用“鲍马爷”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种类相同,且有意突出使用,已经超出企业名称正当使用的范围,将被告在企业宣传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鲍马爷”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对。

两者字体虽不同,但字义及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难以判断相关标识具体形状上存在的差异,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故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告使用“鲍马爷”的行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其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法院经过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权利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  55 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随着商品生产与交换日益发达,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普遍、广泛,因商标使用、保护而发生的纠纷也显得越加突出。在经营中尊重他人创立和享有的区别性,是基本的商业规则,应为市场主体所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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