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申请“葫芦娃”商标被裁定无效,法院称损害角色名称权益

阅读:2058 2020-04-30 14:51:16 来源:南方都市报

“葫芦娃,葫芦娃,一根藤上七朵花......”葫芦娃是不少人童年耳熟能详的角色。有深圳公司申请注册“葫芦娃”相关商标被裁定无效,被判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4月29日消息,日前,该院审结了两件“葫芦娃HULUWA”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认定两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均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商标法(以下简称修改前商标法)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商标。

据介绍,两案争议商标系第16504578号“葫芦娃HULUWA”商标,与第11726392号“葫芦娃HULUWA”商标,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2012年11月9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钟表指针(钟表制造);手表”等商品、“电话机;可视电话”等商品上,商标权人均为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

然而,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对两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随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两案被诉裁定,均予以无效宣告。深圳葫芦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葫芦兄弟》首发于1986年,现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根据两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美术电影制片厂对于《葫芦兄弟》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以外著作权。

因此,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角色名称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如果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这类标有“葫芦娃”字样的商品系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是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动画片周边产品。

法院认定,“葫芦娃”这一作品角色名称构成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指的在先权益,美术电影制片厂有权就“葫芦娃”角色名称主张在先权利保护。

法院认为,两案中争议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认读等方面与“葫芦娃”这一角色名称完全相同。若注册、使用在常见的电影衍生品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葫芦娃”角色名称的利害关系人或与其具有特定联系,进而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正当地利用了“葫芦娃”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葫芦娃”角色名称利害关系人基于该角色名称所应当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损害了《葫芦兄弟》作品中“葫芦娃”的角色名称权益,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封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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