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小二回应赵大喜 电商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

阅读:2046 2019-04-03 11:54:00 来源:武汉发布 作者:yixiang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 《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这部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法律责任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更涉及诸多公众关注重点和社会突出的热点问题。

如今,3个月过去,因新法的实施,一系列变化正在悄然发生:电商经营者主动咨询如何办照,朋友圈售卖开始转战到微店,自然人网店升级为个体户网店……但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顽疾——“二选一”现象并未就此销声匿迹,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好履行监管责任,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规范竞争,影响电商做大“蛋糕”


一向开放包容的电商业,为什么会出现带有明显排斥和封闭色彩的“二选一”?


“在电商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些电商平台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说,目前国内的一些电商平台已经占据明显的市场优势地位,在和入驻商家的谈判中力量悬殊。一些电商涉嫌利用优势地位,对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限定,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电商是我国消费领域的亮点。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去年1—11月,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4.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7.6%,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14.8%,较上年同期提高2.4个百分点。


“电商前期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开放。”曹磊认为,相比传统流通,电商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成功应用了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更关键的是电商没有把线下商家排斥在外,而是主动拥抱和吸引线下商家入驻,共同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购物体验。然而,随着电商市场日渐成熟,电商行业逐渐从流量扩充期进入存量竞争期,而国内电商平台也逐渐从规模快速扩张期转入资源掌控期,各电商平台间开始“短兵相接”,不规范竞争行为集中出现。


刘俊海认为,无论是从行业健康发展还是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电商平台都不应选择“二选一”策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满足人们需求的过程中,电商大有可为,应有所担当。更高效的流通、更实惠的价格、更优质的服务、更丰富的选择,不仅是消费者的愿望,也应成为电商努力的方向。“‘二选一’明显有违企业社会责任。”刘俊海说。


电商监管应跟上行业发展步伐


“电商想要健康发展,跨平台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任何平台都不应该逆势而为。”曹磊认为,入驻商家和电商平台本应是合作共赢的关系。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进入存量竞争期,电商平台更不该忘了开放合作的初衷,而应以更加包容的心态,把精力放在改善服务上,靠购物体验培养消费者黏性,形成平台、商家、消费者多赢的局面,把难以取舍的“二选一”变成互利共赢的“一加一”。

4月2日,网红店主赵大喜在微博发布文章《请停止你们的盗窃行为!》,称拼多多“大喜服饰旗舰店”店铺信息及货品均为“假冒”。

当晚,一位署名“PDD乐福”的拼多多小二微博回应赵大喜称:我们都深知,拼多多“大喜服饰旗舰店”打七折在售商品均为正品促销,并不像以你名义被迫发出的文章所述。据该小二在微博披露的信息显示,拼多多“大喜服饰旗舰店”与淘宝“大喜自制店”系一盘货,发货地址一致。此前,大喜方面在微信中也曾提示拼多多店铺代运营方称“淘宝要搞拼多多”,建议“暂时停掉”。

该拼多多小二表示:你是全网头部红人大商家,但依然没有实力去拒绝强大平台强加于你的这一场“选战”。平台垄断下竞争的残酷性,使得品牌商们的生意越做越艰难。我们理解你的身不由己,也想对“写剧本”的人说一句:请停止对品牌商的逼迫,对拼多多的污蔑。

此外,该小二还披露了疑似其他平台强制要求品牌商关闭拼多多店铺的截图,表示有数千个品牌拥有人正面临强制二选一,并且被要求称离开原因是“因为山寨假货”。

自去年“双十一”以来,持续有品牌方在关闭拼多多旗舰店后,于微博称已售商品非正品。相关知情人士表示,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电商行业的“二选一”正愈演愈烈,手段也更为凶狠。

对此,有专家表示,强制“二选一”不仅侵犯商家的自由选择权,还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形容为“商家受伤,消费者中枪”。法律专家还建议,若商家利益因“二选一”受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以下为“拼多多小二”回应全文:

电商监管应跟上行业发展步伐


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是否应有所行动?这引起了行业的普遍关注和讨论。


业内人士认为,一些大规模的电商平台企业已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针对一些超大的平台企业,监管应有所行动,防止“店大欺客”、限制市场竞争等现象。

曹磊表示,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把商业优势转化为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


去年11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界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其实,电商平台搞“二选一”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工人日报》曾经指出,“二选一”不仅造成商家此前开设网店成本损失,也侵犯商家的自由选择权,还会压缩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最终影响市场的充分竞争,不利于行业提升供给效率与质量。“总的来说,电商‘二选一’不利于行业提升供给效率和质量,不利于改善消费体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市场经济的魅力在于通过竞争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电商平台“二选一”不仅限制了商家的选择权,也影响了充分竞争。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应由商家自主决定。目前,很多商家公开表态,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综合自人民日报、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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