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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商标注册成功后并非高枕无忧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都可以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商标的无效。那么,你了解商标无效宣告有哪些原因吗?为何"因注册700多件商标,这枚商标被无效"?下面揭秘!
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也就是说,商标被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如同国家、政府、军队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商品的通用名称、仅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显著性的。仅由商品自身性质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需有的商品形状或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形状的三维标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那么,“注册700多件商标,这枚商标反而被无效”怎么回事?一起看商评委裁定书学习下:
关于第15967488号“斟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7416号
申请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法国欧典时尚品牌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对第15967488号“斟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为“斟酿”,义为“倒酒”,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仅起到直接描述作用,缺乏显著特征。争议商标整体可理解为“珍酒”,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不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大量注册与其经营商品或服务需要无关的商标,用于出售,并且其大量注册的商标中不乏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高达536枚,远远超过其经营需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斟”字、“酿”字百度词典释义打印件;2、含“斟”字商标的档案打印件;3、关于“斟酒”的相关介绍资料;4、被申请人贩卖商标的证明资料;5、被申请人所申请注册商标的列表及相关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7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烧酒;米酒;黄酒;葡萄酒;食用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浓缩汁”。
我委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成分、制作工艺、品质等特点,具有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
本案中,争议商标“斟酿”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标识。我委认为不良影响条款适用的前提是该商标的使用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至于对特定民事主体权益的损害则不属于该条款调整范围。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后果。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后果。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该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在审查判断争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时,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七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 “雪柔飞XUEROUFEI”、“康宝恩KANGBAOEN”、“奥酷玛AOKUMA”、“淘盟”、“劲南醇”、“公牛角”、“稻留香”等众多与国内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七百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其他省略...
高沃知识产权小结
可见,本案“斟酿”商标被无效的原因,不是因为缺乏显著性,不是仅表示商标特点容易引起混淆,也不是因为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因注册了700多件商标,其中太多商标与大牌名牌近似,又不能说明商标用途,涉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标局与知识产权届专家,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予以打击达成一致意见,倡导“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推动中国商标品牌健康发展。目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各环节进行严密监测,在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从严审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非正常申请行为。
这件事也告诉我们:随着商标法的完善,商标恶意囤积和非正常注册行为不是长久之计,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是行不通的。我们鼓励“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在遵守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前提下,企业创业之初根据正当的经营需要,提早布局商标还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