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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著作权不是同一种权利,但是一件有独创性设计的商标标识本身也能构成著作法所保护的作品。
很多案件中,权利人向商评委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多数会同时请求保护在先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有的朋友或许会问,为什么有时候仅保护其中一项?是因为判断商标近似与判断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构成相同或相近似,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应当具有独创性,作品实质性相似应当系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构成相同或近似,而属于公有领域的信息或素材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之外。
商标近似则需要综合考虑标志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相关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其与作品实质相似的判决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