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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冲锋衣,以旧换新,活动来袭!”2020年1月10-15日,一个活动广告通过平舆县甲方乙方广告公司的推送迅速传开。活动的举办方为爱家购物中心四楼的“查尔波特”专柜,活动方称该活动是与河南佑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衣”路同行联办,并明确指出任何品牌的冲锋衣均可折合人民币300——500元,活动所得冲锋衣均经河南佑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捐赠社会。
真有天上掉馅饼的事,许多人纷纷在朋友圈里转发此信息,活动现场也热闹非凡,参加活动的人们也从来没有怀疑过活动的真实性。
但是媒体联系到河南佑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得知,他们对此活动完全不知情,也没有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衣路同行”的注册商标。事实上这并非河南佑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而是“查尔波特”的商标侵权行为。“衣路同行”是被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国家专用商标,“查尔波特”专柜借助“衣路同行”大肆宣传是明显的“傍名牌”行为,这是假冒侵权者最爱用的伎俩之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在这起商标侵权的事件中,除了活动方“查尔波特”专柜外,平舆县爱家购物中心与广告推送方平舆县甲方乙方广告公司都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爱家购物中心没有尽到监管的作用,并对活动的主办大力支持,平舆县甲方乙方广告公司不严格审查相关手续,随意推送广告,以致于给“衣路同行”商标造成严重不良的影响。
据“衣”路同行负责人透露他们将拿出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媒体也将对此予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