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纠纷案宣判,阿里巴巴获胜

阅读:2736 2020-01-14 10:13:3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yx

因认为阿里巴巴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扩大。原告阿鲁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原告方败诉。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涉及域名解析服务商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件。

原告诉称,阿鲁克股司在门窗等商品上享有“ALU-K”商标。原告方发现,域名为alukitaly.com、alukgroup.com以及alukbj.com的三网站,在商品介绍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阿鲁克”“ALUK”标识,易使相关公众误产生混淆,故该三网站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阿里巴巴公司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注册及解析服务。由于阿里巴巴公司为涉案三域名的域名注册人提供“隐私保护”的服务,使得原告无法获取上述侵权网站注册人的信息。且原告多次致函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为涉案三域名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但是阿里巴巴公司均予以拒绝,并拒绝提供侵权网站的注册人信息。阿里巴巴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阿里巴巴公认为,该公司依法不能在起诉前披露域名注册人信息,但在诉讼中已将掌握的涉案域名注册人的全部信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而且,域名解析服务商区别于一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即便法院最终认为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域名解析服务商,原告也应首先证明涉案网站的直接侵权行为存在,否则不能主张阿里巴巴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案三网站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未经审判或仲裁的情况下,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的投诉场景下,无需采取停止解析服务的措施;且阿里巴巴公司已经采取了“转通知”的必要措施,并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三域名注册人的相关信息,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协助义务。同时,由于原告在本案中坚持不起诉涉案网站和域名的所有者,致使侵害商标权的直接侵权行为无法认定,故原告要求阿里巴巴公司停止为涉案域名提供解析的请求,缺乏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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