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推广应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之一

阅读:702 2018-08-13 17:15:09

  我国每年提出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的数量已居于全球5强,但是我们却有大量的专利躺在了档案袋中,无法成为应用于生产实际的技术或者产品,这一方面是对专利权人科研心血的浪费,另一方面也是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一种损失。出现这种情况的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流通不畅,我们专利权人与企业和市场之间欠缺一座桥梁。


        目前,专利中介是全市场化行为,从事专利中介事务的公司或个人无不是以营利为目地的。我在推广我的专利过程中,我就曾感受了中介市场的各种乱象,骗子满天飞。我曾与全国几十家专利技术推广服务单位进行谈判,要求实行风险推广制度,即我委托对方为我的专利技术进行推广,成功后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共享推广成果,但没有一家同意,都要我先支付几仟元的推广业务费用。其实,对他们来说推广成功与否并不重要,只要能够骗得专利人的所交纳的推广费就行了。因此,我认为国家应建立公益性质的专利推广机构,让广大发明者的心血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大的财富。如果国家真的设立了公益性质的专利推广机构,那么可以预测的是国家在专利推广环节上的投入将获得数十倍的经济价值,并且将极大地推进整个社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这个公益性的中介机构就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对技术推广价值的评估,选择其中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专利,由国家机构直接进行推广,在专利权人与市场之间构筑起一座桥梁,协助专利要人与许可人签订许可协议。让技术能够及时地转化为社会生产力,这样的推广采用无偿方式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授权专利市场使用情况的后续跟进,对于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关系民生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专利发明,不允许专利权人出自个人目的而进行技术雪藏,必须要求专利权人实施或者允许人他人实施,防范外国申请者借助专利实施原技术的垄断,此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牵头负责对专利进行推广,积极协调专利应用。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进行资质清查,并网上公示全部合格名单,从而打击不具备中介能力的骗子公司。督促合规中介主动与专利权人签订风险性中介合同进行中介服务,在中介结果体现价值后,由专利权人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相应费用,让中介活动以实际中介结果作为获得经济报酬的依据,改变目前中介市场生态,禁止任何企图收取专利人先期费用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对过期的国外专利、国内专利进行及时梳理,通过网络及时向需要的企业进行推荐。如及时将过期专利药品的相关情况向药企通报,从而加大我们国家药品仿制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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