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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7日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首次明确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种子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适用“从业禁止令”。
今年省高院制定《关于实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依法从重处理涉食品、药品、危险品、种子等知识产权侵权或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一般不适用缓刑。在此基础上,《量刑指引》明确,对涉及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特殊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犯罪,对于有组织、链条式、产业化、反复侵权等恶劣情节的犯罪从严打击,被告人未自愿认罪认罚、拒不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一般不适用缓刑。
《量刑指引》还规定了禁止令、从业禁止的适用,以预防被告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对于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食品、药品、母婴幼儿专用品、农药、种子、化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的被告人,如依法宣告缓刑的,可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在确定宣告刑时也可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3-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顾 敏)